工作部门权力清单(2018版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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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
上地方电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
| 类别 | 行政征收 | ||
|---|---|---|---|
| 实施主体 | 市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 | 行使层级 | |
| 实施依据 | 1.《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》(国发[2006]17号)第九条 扶持资金管理。后期扶持资金作为政府性基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。通过电价加价筹措的后期扶持资金由各省级电网公司随电费征收,全额上缴中央财政;应拨付给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后期扶持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,按照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、水利部等部门核定的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标准据实拨付。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、水利部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等部门另行制定。 2.《湖南省财政厅关于<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>的补充通知》(湘财综〔2013〕22号)第一条 上地方电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由各市州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,市州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执收工作。 | ||
| 备注 | |||